
近日合法的配资公司,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文书中,部分文书的法官姓名和案号被隐去的情况引起社会关注。最高人民法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指出,此种做法“显属不当”,已要求相关法院整改。
最高法的一锤定音,给了各界一个满意的回应,让错误操作引发的舆情快速平息。但事件带来的思考不该就此停止,值得借此契机,深入探讨一下如何进一步消除信息公开工作面临的阻力,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、监督权。
最高法回应称,为避免司法文书公开给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,人民法院对上网文书中的当事人姓名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作隐名处理。同时,按照有关规定,对于在案件中依法履职的审判人员、法官助理、书记员的姓名,以及案号,予以保留。实践中,“因部分操作人员不熟悉文书隐名要求,错误将法官姓名和案号也都隐去,显属不当”。
上述规定十分清晰明了,除非事先完全不了解,否则,很难相信以法院工作人员的理解能力,会犯如此低级错误。因为“不熟悉”文书隐名要求,就把法官姓名和案号也隐去,这种更像下意识的操作,表明在工作人员的潜意识里,司法信息“不公开是原则,公开是例外”,与人民呼声和时代要求背道而驰。在笔者看来,这种下意识的反应,折射出权力本位意识的强大思想惯性,比规定本身出问题更可怕。它是阻碍信息公开的深层障碍,必须彻底铲除。
这种错误惯性思维的产生,根源在于对权力来源和性质的认识存在偏差。我国国家机关的权力源于人民,公权力部门是受人民委托行使管理、服务职能。然而,部分人却颠倒了这种关系,将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为部门甚至个人的特权,将行使权力过程中产生的公共信息,看作是依附于这种特权的附属品或内部资产。
这种认识错位,导致他们在处理信息公开问题时,首先考虑的不是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,而是部门或个人的“便利”与“安全”,本能地倾向于隐藏信息而非公开信息。在这种错误观念支配下,公开信息被视为“恩赐”而非“义务”,操作中寻求各种理由规避公开,或是为公开设置过多限制,抬高公众获取信息的门槛。这种做法会直接损害公权力部门的公信力,并最终损害权力的健康运行,侵蚀权力的根基。
近年来,我国在推进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。司法公开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领域,成绩尤为显著。以司法文书上网为例,自2013年最高法建立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来,海量的司法文书得以向社会公开。这不仅为学者研究、公众查询提供了宝贵资源,更将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,成为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”的生动实践。
司法文书上网极大地促进了司法公正、统一了裁判尺度、倒逼了法官素质提升,是司法公开历程中的里程碑式成就。“正义不仅要实现,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”,司法文书上网正是让正义“被看见”的关键一步,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信。值得一提的是,司法文书上网项目一度传出“暂停”或“收紧”的传言,引发外界广泛关注。对此,最高法及时出面澄清,表明司法公开的大方向没有改变。此次“法官隐名”错误做法被媒体曝光后,最高法再次及时、明确地予以纠正和规范,有效消除了公众对于司法公开可能“开倒车”的担忧。
尽管“法官隐名”风波在操作层面得到了及时纠正,但它所暴露出的深层次思想问题依然存在,构成推进信息公开的顽固阻力。信息公开工作犹如逆水行舟,不进则退。任何认识上的模糊、执行上的松懈,都可能导致公开的步伐迟滞甚至后退。对此,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。不能仅仅满足于纠正一次具体操作错误,更要从思想根源上动手术,下决心铲除这种痼疾。必须通过持续的教育、严格的制度约束和有力的监督问责,不断强化“权力民所赋、信息民所知”的根本理念。
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。只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、监督权,坚定不移地推进各领域、各层级的信息公开,才能确保权力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,共同谱写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篇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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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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